Article 19

In force

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建公营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充分发挥兜底保障作用,优先为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空余床位可以向社会开放,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多层次、多类型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服务。社会资本可以依法通过参资入股、整体租赁、委托管理等方式,建设、运营、管理公办养老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