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和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分类改革,优化机构养老专业支撑作用,满足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并依法办理登记、备案。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