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等设施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作用。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