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自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整改;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