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七章 权益保护第六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畅通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