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民营经济组织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经济组织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试、考核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民营经济组织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行政机关不得为民营经济组织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经济组织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转嫁中介服务费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