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七章 权益保护第六十二条有效监察机关应当对公职人员侵犯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实施监察。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诉讼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及时受理并审查有关申诉、控告。发现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打击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