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文化旅游发展应当彰显自治州地域历史文化特色,依托山水、草原、胡杨、红色、民俗等文化旅游资源优势,打造“丝路山水·壮美巴州”品牌,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全域促进、因地制宜、创新驱动、共建共享的原则,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行业自律的发展格局。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