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旅游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文化旅游发展协调机制和兵地、军地、油地等区域协作机制,统筹解决文化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把文化旅游产业培育成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性支柱产业,融入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和环塔里木经济带发展建设,打造新疆重要旅游目的地、世界级旅游目的地重要支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文化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基础设施维护、安全监管、秩序维护、纠纷处理、数据统计、文明旅游宣传等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