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化旅游监督管理机制,构建多部门协同监管体系,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重要事项。

自治州、县(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文化旅游综合协调、执法信息共享、投诉快速反应等监管机制,制定联合执法监管责任清单,公布执法权限,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