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文化旅游促进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县(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实施监督检查。对有不诚信经营、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滥用技术手段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可以通过约谈等行政指导方式予以提醒、警示、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网络旅游经营管理,规范网络旅游经营秩序。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