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文化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服务保障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铁门关市、团(镇)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共享文化旅游资源、共同开发旅游景区、共办文化旅游活动,推动构建兵地一体化文化旅游服务格局。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