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文化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服务保障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对口支援省市的文化旅游协作,利用援疆资金支持文化遗产保护、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宣传推广、人才培养等重点项目。鼓励援疆省市企业参与自治州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支持援疆省市在自治州设立文化旅游服务中心,推动客源互送、线路共推、资源共享。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