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美术馆、图书馆、演艺场馆等文化设施的区域布局和改造建设,鼓励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发互动式、体验式综合性文化旅游项目。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巴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题馆、巴州博物馆、西域都护府博物馆、楼兰博物馆、孔雀河烽燧群长城国家文化公园、七个星佛寺遗址博物馆、巴伦台黄庙博物馆等历史文化工程,推动文物活化利用,建设文物主题游径,促进各民族文化认同、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