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以库尔勒梨城机场、巴音布鲁克机场、巴音郭楞轮台机场、通用航空机场、乌若高速公路、那巴公路等现代化交通基础设施为支撑,协调增加库尔勒至国内主要客源地航线、开发铁路旅游专列,开通旅游专线、班线客车,畅通与周边地区景区联接,构建“快进慢游”交通网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文化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旅游集散中心、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旅游指示标识、旅游厕所、无障碍设施、通讯基站、应急救援设施等建设。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