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智慧文化旅游平台,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在景区导览、文化展示中的应用,提高文化旅游公共服务、监管监测的信息化、智慧化水平。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文化旅游与交通运输、气象、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消防等部门实现公共信息数据共享,强化旅游交通路况、景区客流预警、气象预报预警、灾害预警、重要节庆赛事等旅游公共信息的发布,科学引导群众安全出游。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