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化旅游资源普查和保护机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建立资源数据库,并确定重点保护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定时更新、数据共享,统筹协调资源开发和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