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车辆、船只通过桥涵时,必须按标志牌的规定行驶,遵守限载、限高、限宽、限速等规定。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和履带车、铁轮车需要通行的,应当事先征得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