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在城市桥涵上设置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提供相应的风载、荷载试验报告及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桥涵检测评估机构的技术安全意见,报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