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四)安全评估报告;

(五)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六)管线架设设计图纸;

(七)桥梁专家的意见建议。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影响交通安全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