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在城市桥涵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沙取土,倾倒废弃物;

(二)擅自依附桥涵设置管线;

(三)擅自停放车辆,停泊船只,堆放物料;

(四)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的车辆擅自在桥涵路面上行使;

(六)其他损害、侵占桥涵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