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原则上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的前五日和假期期间,以及重大活动期间,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