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三)最大限度减少对交通影响、保障通行安全的交通组织方案;
(四)掘路工程修复方案;
(五)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承诺的,其承诺期限为最终期限;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影响交通安全的,城市管理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予以公开。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