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因建设工程施工、沿街建筑物(构筑物)维修以及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举办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沿街建筑物房产证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批准文书等;
(二)最大限度减少对交通影响、保障通行安全的交通组织方案;
(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者非施工原因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承诺的,其承诺期限为最终期限;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影响交通安全的,城市管理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