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市政设施建设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将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建设和管理市政设施,推动市政设施系统集成、绿色低碳、安全智慧运行。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市政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政设施使用、养护、维修的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公安、水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