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燃气、通信、消防、地下管廊等其他公共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