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含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含盲道和缘石坡道)、路肩、路边坡、路边沟、路名牌、隔离带等设施及道路附属设施。城市道路设施的管理范围,以已实施的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路边线为准。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