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新建、扩建、改建市政设施应当统筹安排,同步规划、同步设计、配套实施,施工组织实行先地下、后地上。已有城市架空线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计划改为地下敷设。
城市供电、燃气、供水、排水、通信、消防、有线电视等管线建设应当按照规划敷设于地下空间。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新建管线应当入廊安装。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技术规范要求为地下管线建设管廊、管沟或者预埋管道,避免重复开挖路面。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