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服务第四十一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信息技术在城市客运交通运营管理、服务监督和行业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完善城市客运交通移动支付体系,促进城市客运交通智能化发展。城市客运交通经营者应当建立卫星定位终端系统平台,加强对所属营运车辆日常动态监控,并接入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的监管平台,实现联网联控。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