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城市客运交通经营者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等。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举报和投诉事实的性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不能即时处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调查举报或者投诉时,举报人、投诉人、经营者、驾驶员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