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服务第四十二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客运交通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监督。城市客运交通运输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执法标志。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