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统一着装,衣着整洁,按照规定佩带服务标志,语言文明,主动问候,保持车辆整洁;
(二)及时准确报清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车帮助;
(三)按照核准的线路、车次、时间发车和运营,依次进站停靠,不得滞站揽客、中途甩客,不得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
(四)在运营中不得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五)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情况;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