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的站点按秩序乘车,主动按照规定票价支付车费,或者出示有效乘车凭证;

(二)爱护公共环境,保持公共卫生,不得在公共汽电车内有饮酒、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等不文明行为;

(三)不得有影响车辆正常运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乘车;

(五)除工作犬外,不得携带犬只乘车;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