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服务规范,向乘客提供安全、便利、稳定的服务,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运营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保持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
(三)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发车间隔、票价等信息;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群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便利和优待;
(五)运营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的,应当及时组织乘客免费转乘同线路其他车辆或者调派车辆;
(六)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暂时中断运营服务的,除发生突发事件或者为保障运营安全等采取紧急措施外,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七)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乘客投诉;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