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与服务第十条有效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直接涉及运营安全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值班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二)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三)无暴力犯罪和吸毒行为记录;(四)国务院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还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