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申请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有合理、可行的运营方案;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标准的运营车辆;

(四)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调度员、驾驶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五)有与运营方案相配套的客运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