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直接涉及运营安全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值班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二)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

(三)无暴力犯罪和吸毒行为记录;

(四)国务院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还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Local Regulations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