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燃气发展专项规划。
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