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城市建设和旧区改造时,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需要配套建设相应燃气设施的,由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和燃气保护设施的,燃气设施与燃气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