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通往调压箱(柜)、调压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的主要通道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停车场、集贸市场或者堆放物品的,由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