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协助燃气企业进行抢修的,由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权限责令其暂停建设,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