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职权或者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后不及时组织抢修、调查处理的;

(五)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