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程使用存放燃气或者擅自处理液化石油气残液的,由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用户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