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瓶装燃气经营单位未将超过规定的燃气残液量抽出后再充装的,由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权限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