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瓶装燃气经营单位未将超过规定的燃气残液量抽出后再充装的,由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权限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