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无正当理由阻挠经依法批准的燃气工程项目施工的,由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