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企业气源的气质、压力、嗅味、公共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