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干扰燃气设施抢修作业;因燃气设施抢修,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