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相关燃气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事故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先行处置,并按照规定向燃气、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做好燃气突发事件的指挥、处置和善后等各项工作。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