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负责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企业根据本地区制定的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燃气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