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其供气范围内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责任;负责燃气用户户内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维护、更新,并承担居民用户的相应费用(不包括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非居民用户的相应费用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承担。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